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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浙里办”注销,还能领补贴

发布日期: 2024-04-30 12:00 来源: 浙里办 浏览量: 字号:[ ]

倒计时提醒!2023年4月12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杭州市国四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政策文件,国四及以下柴油汽车淘汰补助将于2024年6月30日正式结束,还没有注销车辆的赶紧来“浙里办”通过“车辆注销”申请!

“车辆注销”服务依托公安交管、商务等部门数据,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构建机动车报废注销工作新体系,实现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更加便捷、高效,切实提升群众体验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目前,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及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都可在“浙里办”上办理“车辆注销”。一起来看看怎么注销吧!

一、注销步骤

进入“车辆注销”页面后,选择“车辆注销申请”,同意申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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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您要注销的车辆,依照提示完善机动车所有人及机动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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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合的回收公司,签名并提交后,等待车辆回收企业主动联系并上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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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后,会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至后台,待车辆管理所审核通过后,该服务办结。车主可以通过点击“我的业务”查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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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对属于车辆被查封、扣押、质押和被盗抢的,车辆信息不符的等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如果配件、证件遗失的,需要填写缺失声明。

二、相关科普

车辆强制报废标准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形包括: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相关法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私自处理危害多

(一)私自处理报废车辆的危害

1.无法注销该车档案;

2.非法拆解机动车将被行政处罚;

3.名下有逾期未报废车辆的,无法学法减分,无法享受低保等政策;

4.当废品违规售卖,车辆被改装、转卖,发生交通事故,仍会追究原车主责任;

5.报废车发生事故无法理赔;

6.报废车上路,公安机关将收缴机动车进行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报废车存在安全隐患

1.安全隐患大

报废车辆因为使用年限长,机件严重老化损坏,车辆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极易酿成道路交通事故。轻者车辆抛锚、偏向、爆胎,重者制动失灵、致人受伤、车毁人亡,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

2.环境污染大

报废车使用年限长,发动机严重老化,耗油量明显增多,排放污染物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污染物标准,不仅造成能源浪费,而且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从而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不符合环保要求。

3.侵权行为多

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大多套牌、假牌甚至无牌,经常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非法改装、酒后行驶、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4.车肇事无保障

报废机动车因没有参加保险,且车辆也不值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大多无力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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